烟台出台就业保障精准扶贫新政
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不落一人
记者从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推进视频会议获悉,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今后,我市将建立信息核实机制,确保2018年度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应参尽参、不落一人。
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不落一人
今后,我市将建立信息核实机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联系,获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数据库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对2016年初辖区法定劳动年龄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再摸底、再核实,要与当地扶贫办联系获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根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证等基本信息,筛选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逐人见面并填写《烟台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情况精准识别卡》,分类、整理“就业扶贫清单”。
对有就业意愿的填写《烟台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帮扶卡》,做好帮扶卡及帮扶记录的填写归档工作;对无就业意愿的或不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帮扶的,由个人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于2018年1月底前将《烟台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情况统计表》和“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清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与当地扶贫办对接医疗保险扶贫人数的同时,还要立即与市社保中心对接,核实市扶贫办与当地扶贫办提供的名单是否一致,并以市扶贫办提供的名单为依据,确保2018年度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应参尽参、不落一人。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统计制度,每月将就业与社会保障进展情况分别报市局相关科室和单位。
优先安置建档立卡人口就业
全市将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实行动态跟踪服务,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口每月联系一次,并做好电话或见面记录。对无就业意愿的,动态掌握其意愿变化情况,及时将有就业意愿的纳入帮扶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按照结对帮扶制度,为其提供政策宣传、岗位推荐和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实现稳定就业;对已实现单位就业的,做好动态跟踪服务,确保其单位名称、地址等就业信息及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及时更新,落实好就业扶持政策;对于实现灵活就业的,加强技能培训服务,提高就业稳定性。服务过程中,要做好帮扶记录及影音资料的留存,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加强转移就业帮扶。强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积极开发公用设施维护、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对持有残疾证或距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足 5 年的劳动年龄建档立卡人口优先推荐;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建档立卡人口就业,新腾出的岗位优先用于解决建档立卡人口就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送岗进村”、“送岗入户”结对帮扶活动,“一对一”定向开展就业扶贫,强化贫困村、劳务中介机构、用工企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四方协作,打造定户动员、定向输出、定岗接收、定期跟踪“四定”有组织输出模式。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筛选适合扶贫对象就业的工作岗位,加大岗位信息定向推送力度,实现村企“点对点”人岗对接。
优先为建档立卡人口创业提供场所
全市将加强助推创业帮扶。各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优先为建档立卡人口创业提供创业场所,给予一定期限的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对积极吸纳建档立卡人口创业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范围。大力发展“淘宝村”,鼓励贫困人口通过电商创业。打造“创业导师+扶贫对象”的创业扶贫培训模式,提高贫困人口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开设建档立卡人口创业服务“绿色通道”,建设适合居家创业的绿色农产品经营、手工加工等扶贫创业项目库,为贫困人口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加强技能培训帮扶。把外出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人口列入职业培训重点人群,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外出转移就业贫困人员,有培训意愿的要做到全员培训、定向就业,确保“转移一人、培训一人,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田间课堂”、“培训大篷车下乡”等“短平快”式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围绕乡村特色产业和家庭服务业发展,开展“农家乐”、“ 渔家乐”等特色产业培训和“大嫂”、“大姐”等家政品牌培训,提升贫困人口特别是农村妇女致富技能。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全市将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落实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众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政策,对建档立卡的未脱贫、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居民和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代缴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居民养老保险费。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做好易地搬迁贫困人口的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确保易地建档立卡人口在原参保地的参保年限累计计算,实现保障权益随参保居民流动转移,保障个人权益不受损害。
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建档立卡人口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2018年1月1日起享受各项医疗待遇。建档立卡人口在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建档立卡人口出院(含慢性病门诊费用)时,只需结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2018年1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精神障碍疾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参保地的精神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治疗并按规定报销,不需要办理市内非参保地就医手续。